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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会通知

关于组织参加省总工会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(转发)

发布时间:2016-06-01

各部门工会: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机制、帮扶困难职工等工作部署,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,经研究决定,组织我校教职工参加省总工会第一期医疗互助活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参加对象

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我校在职教职工(含延聘人员、满55周岁但未退休的高级职称女教师、处级女干部以及加入工会组织的合同工、劳务派遣工及其他形式的合法用工)。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,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,不作为参加对象。各单位参加活动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教职工总数的80%。

二、缴标准及活动期限

1、互助金每人每年100元。其中省总工会补助20元,其余80元按用人单位30元、校工会30元、个人20元的标准缴纳。

2、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。从2016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7年6月30日24时止。在有效期内退休、调动的,其补助权益不受影响,直至期满为止。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,互助期满不返还。

三、补助项目与补助标准

1、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,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《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(单位)在职职工第一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实施办法)规定的补助:重大疾病补助金、特定疾病补助金和住院补助金等。

2、首次参加活动的教职工,自本活动开始日起61天(含61天)后,经二级及以上医院首次确诊重大疾病、特定疾病补助的,才给与补助。重大疾病、特定疾病的详细种类请参照《实施办法》。一种重大疾病、特定疾病补助只补助一次,但再度首次确诊患有《实施办法》所列重大疾病之一的,不受此限。

3、重大疾病与特定疾病的补助标准:根据重大疾病与特定疾病不同种类,分别给予32000元、25000元、15000元、10000元补助金。普通患病住院的可申请住院补助金,须连续住院治疗满5天(含5天),从第一天开始计算,每天补助50元,最高补助14天。凡本期内已经领取重大疾病、特定疾病补助金,不再给予住院补助金。

四、补助金申请办法与申请时效

1、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:

(1)填写完整的《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(单位)在职职工第一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审批表》(见附件2),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、主席签名;

(2)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;

(3)能够证明住院治疗情况的相关材料(可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),包括出院小结、诊断证明、住院收费票据等;

(4)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申请除了提供本条1—3项所列的材料外,还应提供以下材料:(1)门诊病历;(2)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(如CT、磁共振、B超、心电图、病理切片报告单、血液检验报告单、影像学报告等)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;

2、补助金的申请一般应在患病职工出院后的45日内提出,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,应在45日内提出书面报备,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。

四、材料上报及时间要求

1、请各部门工会于2016年6月8日之前将参加互助活动的教职工的互助金应缴款项收齐,交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办理;并填好《团体申请表》和《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》(各基层单位自聘人员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),电子版发送邮箱xgh@fzu.edu.cn.纸质版加盖部门工会公章,

交到校工会张老师处,联系电话:22865064

,13960906300。

 

2、各部门工会要积极宣传发动,最大限度地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互助活动,并及时做好相关材料收缴工作。

附件:

1、《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(单位)在职职工第一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》

2、《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》

3、《团体申请表》和《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福州大学工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5月30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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